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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
一、办理依据
1.《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2.《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的通知》(豫民函〔2019〕76号);3.《平顶山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网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平湛民〔2023〕9号)。
二、受理条件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经营性养老机构和公办公营养老机构,依法、依规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市监督管理部门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应当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三、提供材料
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备案承诺书;
3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4.如经营范围有专业性要求的,还需要提供食品经营、卫生、医疗机构等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