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湛河区德奎烩面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9K6WWX53 |
法定代表人 |
刘德奎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湛河桥南头路东1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2〕S轻-4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孙彩虹16040330090 李智16040330027 |
违法事实 |
2022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者刘德奎、从业人员向先周正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两人的健康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平顶山市湛河区德奎烩面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八)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 |
主要证据材料 |
1.《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发现违法行为;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存在;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经营者刘德奎身份证复印件及从业人员向先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者身份、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的身份; 4.现场依法拍摄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依法取证。 |
处罚依据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适用裁量标准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态度较好,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通过 |
处罚内容 |
决定处叁佰圆(3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9月26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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