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湛河区苏奇养生保健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CWPH6A01 |
法定代表人 |
田现伟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九里山街道和顺路中材环保19号楼底商5号房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非法财务,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3〕S九-3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张丽娜16040330187 许俊涛16040330117 |
违法事实 |
2023年0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平顶山市湛河区苏奇养生保健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该店柜台销售区域最东边位置发现3盒鹿有堂“阿胶鹿胶块”净含量:250克,生产地址: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郜家店(鹿有药业阿胶产业基地),产品批号:2019/11/25,生产日期:2019/11/26,有效期至:2021/11/25,该食品已超过有效期。我局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产品当场予以扣押(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务清单》)。2023年0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经营者田现伟进行询问。平顶山市苏奇养生保健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
主要证据材料 |
1. 当事人平顶山市湛河区苏奇养生保健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的资质; 2.经营者田现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田现伟身份; 3.《现场笔录》一份及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情况; 4.对当事人平顶山市湛河区苏奇养生保健馆现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务清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扣押的事实; 5.2023年08月31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已承认违法事实的存在。 |
处罚依据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
适用裁量标准 |
根据平顶山市湛河区苏奇养生保健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实施的行政处罚7.3.1 裁量等级从轻,裁量基准处1万元以3.7万元以下罚款。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通过 |
处罚内容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鹿有堂“阿胶鹿胶块”3盒;2、处壹万壹仟圆整(11000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9月 25 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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