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滴答影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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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滴答影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11MACBLWXF3H
法定代表人 王夺
地址 平顶山市湛河区和顺路中段河滨公园内公园里A馆一层1号
行政处罚种类 1.警告; 2.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4﹞13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张陆军16040330171 裴勇军16040330123
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其公司营业大厅内海报上标注“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门店所有”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之规定,属于“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材料 1、平顶山滴答影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当事人向我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举报记录一份,证明本案案件来源; 4.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顶山滴答影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四张、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营销活动中存在分割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5.当事人向我局出具的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及影响力。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签名或签章确认,证据的取得符合法定程序。
处罚依据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第十八条“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之规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 2.罚款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4月12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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