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卫生院超过规定范围、标准收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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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12410411416925533J
法定代表人 陶春旭
地址 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曹东村三号
行政处罚种类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4825.2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4〕1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张陆军(执法证号:16040330171)、刘海燕(执法证号:16040330137)
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收取医疗费用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行政事业型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规定的违法行为:(二)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之规定,属于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收取医疗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材料 1.按照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整治民生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平市监﹝2023﹞55号文件要求,我局对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卫生院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专项监督检查,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 2.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卫生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卫生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卫生院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卫生院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药品出入库、耗材出入库、医疗服务收费电子数据(光盘)1张,2022年病号收费清单复印件7张,证明当事人为医疗服务收费主体及当事人向消费者收取医疗服务费用的情况; 4.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卫生院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药品出入库、耗材出入库、医疗服务收费电子数据(光盘)1张,作为医疗服务收费电子证据; 5.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卫生院电子数据提取笔录1份、价格检查电子数据提供责任书3份,固定电子数据证据; 6.当事人向我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7.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卫生院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现场制作的湛河区曹镇乡卫生院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门诊、住院超规定范围、标准收费项目列表1份。证明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违反规定向消费者收取超范围、超标准医疗服务费用的违法事实及多收价款金额; 8.我局向当事人送达的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1份、责令退款通知书1份; 9.我局通过信用中国(河南)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当事人违法信息出具《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1份,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卫生院5年内未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 10.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卫生院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于2024年3月22日就多收价款退款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签名或签章确认,证据的取得符合法定程序。
处罚依据 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4825.2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4月9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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