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大豫仓食品销售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案

来源: 浏览次数: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湛河区大豫仓食品销售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2410411MACH568E3J
法定代表人 鲍新娟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街道九龙广场A01地块商铺104号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罚款486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4〕2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白兴伟(执法证号:16040330148)、冯晓钰(执法证号:16040330151)
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品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证许可制度。”、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规定,构成了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材料 证据一:平顶山市湛河区大豫仓食品销售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鲍新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平顶山市湛河区大豫仓食品销售超市的资质和鲍新娟的经营者身份。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2份、《询问通知书》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1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2024年4月12日依法询问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三: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1份,移送的《现场笔录》1份,《询问通知书》1份,《询问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4份。证明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卷烟的事实。 证据四: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卷烟的市场价格。 证据五: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别检验报告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卷烟是真品卷烟。 证据六: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1份,证明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事实。 证据七: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案件调查报告1份,证明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行为调查的经过和认定意见。 以上证据均经过提供人签字、盖章、认可,证据的取得也符合法定程序。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应从轻处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决定对当事人罚款486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4月24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