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创华生活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来源: 浏览次数: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湛河区创华生活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2410411MA47JG0Q0P
法定代表人 薛艳丽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亚兴路程庄东口路南第二间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4〕 20 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李松颜16040330096 赵颖芳16040330031
违法事实 2024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编号为1410411002024032408112944号投诉单。投诉人称于3月24日在平顶山市湛河区创华生活超市购买了两包过期的馍丁,后又再次购买一包同样过期的馍丁,第二次购买过程全程录制,保留证据。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5日到平顶山市湛河区创华生活超市进行调查,该超市散装区摆放6袋“鸡蛋原味鸡蛋馍丁”(产品外包装显示:生产商名称:山西平遥兆辉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规格212克;生产日期:20230716;保质期:常温下8个月)、5袋“韩式酱香味鸡蛋馍丁”(产品外包装显示:生产商名称:山西平遥兆辉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规格212克;生产日期:20230716;保质期:常温下8个月)、2袋“花椒味鸡蛋馍丁”(产品外包装显示:生产商名称:山西平遥兆辉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规格212克;保质期:常温下8个月。其中1袋生产日期为20230716;另1袋生产日期为20230721),共计13袋“鸡蛋馍丁”均超过保质期。检查情况与获得的信息和投诉人投诉产品信息一致。我局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涉嫌经营的13袋超过保质期的“鸡蛋馍丁”当场予以扣押(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湛市监强制〔2024〕10003号及《财物清单》〔2024〕10003号)。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等相关文书,提取相关证据、拍照取证。并向当事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平湛市监询通〔2024〕10005号),要求当事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南环路所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该店被委托人王永于2024年3月26日接受询问,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1份。平顶山市湛河区创华生活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 “鸡蛋馍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主要证据材料 1、河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编号:1410411002024032408112944的《投诉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平顶山市湛河区创华生活超市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对当事人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3张、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对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及我局依法依程序调查的情况; 4、《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平湛市监强制〔2024〕10003号)、《财物清单》(〔2024〕10003号) 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涉案食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5、《程庄创华采购收货单》2张、电脑显示屏照片3张、《商品明细》1张,证明涉案“鸡蛋馍丁”采购及销售情况; 6、山西平遥兆辉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的“鸡蛋馍丁”生产厂家情况。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适用裁量标准 当事人平顶山市湛河区创华生活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鸡蛋馍丁”,货值金额少,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8.1.5“备注1、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且具有《通则》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处以货值金额 10 倍以下且不超过5 万元的罚款。”之规定,本案应给予减轻行政处罚,按照货值金额10倍以下量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花椒味鸡蛋馍丁”2袋、“韩式酱香味鸡蛋馍丁”5袋、“鸡蛋原味鸡蛋馍丁”6袋,共计13袋; 2、没收违法所得33.5元; 3、罚款921.6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955.1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4 月 23 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