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卫生所未经批准配制制剂案

来源: 浏览次数:
行政相对人名称 河南华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卫生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64023-641041112D3001
法定代表人 杨俊平
地址 蓝天花园1期3号楼门面房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4〕15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朱磊(16040330186)、李学录(16040330015)、宗磊(16040330127)
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12月起,使用“元佑堂®”小元福化方TM固体饮料、小元福清方TM固体饮料、小元福宝方TM固体饮料三种商品作为原材料,通过使用自动煎药包装机熬制的方式加工配制“福化”、“福清(1方清热)”、“福宝(脾胃)”三种中药饮剂,灌装在标称“中药液”的包装中,提前保存在卫生所内药品阴凉柜中,通过开具处方笺的形式对外销售。 “元佑堂®”小元福化方TM固体饮料、小元福清方TM固体饮料、小元福宝方TM固体饮料三种商品主要配料均列入《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当事人配制的“福化”中药饮剂,用于“调理脾胃、化痰”,售价为10元每袋,至2024年2月8日被我局检查之日止,当事人共配制“福化”中药饮剂40袋,销售40袋,货值金额400元,违法所得400元;“福清(1方清热)”中药饮剂,用于“健脾胃、清内热”,治疗“积食、消化不良”,售价为10元每袋,至2024年2月8日被我局检查之日止,当事人共配制“福清(1方清热)”中药饮剂53袋,销售46袋,货值金额530元,违法所得460元;“福宝(脾胃)”中药饮剂,用于治疗“积食、消化不良”,售价为10元每袋,至2024年2月8日被我局检查之日止,当事人共配制“福宝(脾胃)”中药饮剂23袋,销售5袋,货值金额230元,违法所得50元。 综上,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货值金额共计1160元,违法所得910元。 2024年2月14日,我局对当事人第二次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停止涉案中药饮剂的销售。
主要证据材料 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杨俊平《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当事人校验资料复印件、2024年2月8日《现场笔录》1份及照片11张,对当事人主要负责人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对当事人护士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各1份,2024年2月14日对当事人主要负责人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1份及其签字确认的案涉中药饮剂原材料照片、制作、包装工具照片共9页、2024年2月8日和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处方笺复印件6页(共11个处方),2月14日《现场笔录》1份及照片2张,3月5日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1页、2024年3月5日当事人出具的《减轻处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11页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适用裁量标准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版)》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910元;2.罚款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4月15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