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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平湛政办 〔2020〕 4 号
曹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湛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分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 年 2 月 27
湛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分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保护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和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环文 〔2019〕 190 号) 要求 ,结合我区实际 ,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优化养殖业布局、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 , 以统筹兼顾、 科学可行、 依法合规、 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 ,结合我区生态环境实际要求 , 扎实、 持久地做好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 , 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 无害化、 资源化和生态化 , 改善全区生态环境质量 ,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 近期计划与中远期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统筹考虑近期、 中期、 远期城市的性质、 规模和城乡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在确保水环境功能的原则下 ,兼顾其他环境功能 ,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
(二) 从实际出发 , 因地制宜的原则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技术水平、 管理水平和环境保护的需要 , 因地制宜划定畜禽养殖区。
(三) 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的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 限养区的划定调整既要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又要结合畜牧业法律法规 ,更要突出水资源环境保护的法规要求 ,重点解决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问题。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人民政府 1993年颁布)、《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 〔2007〕 125 号)、《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3〕107 号)、《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 号)、《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文件精神。
四、划分类型
畜禽养殖区划定为禁养区和适养区。
(一) 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 法规、 行政规章等规定 ,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任何畜禽养殖场(小区) 的区域。
(二) 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 限养区以外 ,原则上可以饲养畜禽的区域。
五、 区域划分
(一) 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白龟山水库湛河辖区所有水域范围及坝下 200 米;
2.平顶山市湛河区建成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湛河以南,沙河以北及南岸 50 米内,西环路以东、小营村以西);
3.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二) 畜禽养殖适养区范围
除禁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适养区 ,适养区范围内要合理规划和适度发展 ,达到区域密度、 规模和结构的合理配置 ,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六、畜禽养殖区分级管理要求
(一) 禁养区的管理要求
禁养区内禁止新建、 改建、 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 已建的畜禽养殖场 ,应依法责令限期完成关闭、搬迁或取缔。
(二) 适养区的管理要求
1.适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以不影响周边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 ,不影响水环境质量为标准 ,在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前提下 ,按照适度规模、 种植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 ,鼓励发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2.在适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 “三同时”制度。
3.适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 要对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治理,承担环境保护责任。
七、保障措施
(一) 加大宣传 ,营造氛围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 ,对养殖区域划定整治工作全面报道 , 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让群众理解养殖区域划定工作的重要意义 ,积极主动配合养殖污染治理工作; 对违法建设、 治污设施不到位、 造成严重污染的养殖场给予公开曝光; 对主动承担治污主体责任、 完善污染治理设施、 积极探索生态养殖模式的养殖场要给予大力宣传。
(二) 分工合作 ,形成合力
曹镇乡、 各街道办事处要以此方案为依据 ,结合辖区实际情况 ,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污染防治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根据每个企业的状况 ,按照查漏补缺的原则 ,制定针对性措施。 区发改委、 环保局、 农水局、 住建局、湛河国土分局、 湛河规划分局等相关部门在规划、 立项、 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 ,要根据本方案严格审批程序 ,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 强化联合执法 ,确保方案落实
曹镇乡、 各街道办事处 , 区环保、 农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 ,密切配合 ,共同开展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 ,依法查处和打击畜禽养殖业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八、 附则
(一) 畜禽养殖场: 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根据《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 调整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通知》(豫牧 〔2017〕 18 号),河南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生猪≥500 头(年出栏),奶牛≥200头(存栏), 肉牛≥200 头(年出栏), 肉羊≥1000 只(年出栏),蛋鸡≥10000 只(存栏), 肉鸡≥50000 只(年出栏)。
(二)本方案下发后,《湛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河区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平湛政办 〔2016〕 89 号)自行废除。 区政府以前下发的有关文件 ,凡与本方案不一致的 ,按照本方案执行。
关于印发湛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