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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信息
受理编号: 33605
信件名称: 平顶山城市管理执法局乱贴条
信件分类: 求决 提交时间: 2022-04-16
信件内容: 因为这不是第一次了,所以没法忍了。对工作生活造成很大困扰。 2022年1月2日上午9点11分,路过东风路东晶街段,因为肚子疼急上厕所,把车停到了东风路台阶靠墙停放(未压盲道),然后去上厕所。 9点19分出来发现车被贴了条,当时有今日水印相机真实时间照片记录。然后拨打执法局电话沟通,告知要找到贴条工作人员才能处理,然而执法者早不知所踪。 对于平顶山执法管理的执法方式已经不是一次有意见了,第一次,买东西停临时车位,前后五分钟贴条消失,第二次我人在车跟前跟朋友聊天一不留神被贴了(当时取消了) 高峰期乱停乱放的交通拥堵的时候没人管,大马路上安安静静没车流,不影响正常交通的时候贴的一个劲。并且不提醒,不警告,直接贴。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平顶山执法局这种一刀切毫无人性化这种执法方式,表示质疑,疫情当下,钱不好挣,工作一天也挣不了200。基本一天白干了,工作又忙,又不至于因为这个条请假一天去处理这个事,现在还出现滞纳金。对此我想请问平顶山人民政府,交通管理到底是以罚钱为目的,还是以疏导警告告知为目的。希望官方能有合理解释。
回复信息
回复部门: 湛河区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22-04-24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规范城市停车是市委市政府赋予城市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并对“创文”期间车辆停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部分市民长期以来没有规范停车的意识,随心随意乱停乱放,致使城市造成混乱、拥堵,道路不畅通,给市民生产、生活带来不便,严重影响城市形象。区城管局执法人员依法采集并上传车辆违停信息,然后按要求张贴违停告知单,违法停车事实清楚,执法依据充分。若车主有异议,可按程序到平顶山市开源路违停处理中心进行申辩。执法人员贴条后未留在原地是因为已经结束该区域执法工作,前往其他区域进行巡查执法。“十分钟到场”人性化执法方式并不意味着任何情况下十分钟到场都能免于处罚。执法人员下达《违法停车告知单》后,十分钟内到达违停地点,根据行政相对人认错改错情况,决定是否当场补录车主现场人车合影违停照片信息,决定补录的,予以当场补录,补录后,并在当日晚24:00前经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违停处理中心工作人员审核确认后可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方式。下一步,湛河区将要求区城管局加大巡查力度,依法依规严厉惩处市容环境秩序违规行为。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关心与支持,您对我们的处理结果满意吗?如有疑问,请联系:4830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