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顺得百货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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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湛河区顺得百货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2410411MA9FC0600J
法定代表人 袁占红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苗候村14号。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5〕47 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赵光普16040330085 赵旭乐16040330033
违法事实 2025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农村假冒伪劣食品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南侧货架自 下而上第四层上摆放的1袋“南街村南德珍品调味料”(规格 200g/袋,生产日期:2024年6月8月,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 家: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调味品分公司,地址;河南省 临颖县南街村颖松大道2号);2包“非即食干坛紫菜”(规格: 净含量10 克、总重量40克,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1日,保质 期:18 个月,生产商家:滕州市春晨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滕 州市杏花村新市场仓储区 12号库),以上两种食品均已超过保 质期。执法人员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索要进货票据及销售台账,当事人均未能提 供,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 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2025年7月14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2025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该店能够提供执法人员随机抽查食品的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 及购进票据,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1袋“南街村南德珍品调味料”、2 包“非即食干坛紫菜”已经超过保质期,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 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 十五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 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 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之规定。
主要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 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 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8张,《当场行政处罚决 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 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第三组证据: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书》、《财务清单》各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 依法对涉案食品采取扣押的情况; 第四组证据:《询问通知书》1份及送达回证各1份、《询 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第五组证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复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 1份,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及购进票据复印件16张,现场照 片2张,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处罚依据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适用裁量标准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 向我局及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结合本案涉案产品数量较少、 货值金额较低,本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 据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应当包容审慎监管。参照《河南省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第十条“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河南 省市场监督管理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11:“经营超过 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行政处罚设定依据:《河南省食 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 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 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第(四)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 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 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适用情形:初次违法,没有 造成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1. 当事人为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2.货值金额不超过 1 万元。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 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超过保质 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罚 款减至货值金额10 倍以下且不超过5000元,对其他食品经营 者罚款减至货值金额 10 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配套监管措 施: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之规定,对当事人的 违法行为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南街村南德珍品调味料1袋、 非即食干坛紫菜共2包); 2.罚款10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 年 08 月 19 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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