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湛河区信用办 来源: 阅读次数: 发布日期:2020-12-01
人无信不立。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在利益的诱惑下,有人将诚信抛诸脑后,捏造借款事实、隐瞒真相,浪费司法资源。这些不诚信诉讼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孟州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两起这样的案件。
一起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在原告张某诉被告崔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张某向孟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7.5万余元。张某为了能够获得更多赔偿,遂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村委会出具的关于其在村内从事保洁工作的假证明及工资条等数据。但法官在调查取证时,发现了问题。经查,张某并未从事保洁工作,上述假证明以村委会名义出具,与事实不符,系虚假证据。
法院认为,张某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了法院审理案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张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
另一起为借贷纠纷案。原告行某向孟州市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对被告程某名下的一处房产进行保全。
法院作出判决,判处程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借款37.2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程某不但不履行义务,还想办法转移财产。
在行某向法院申请保全程某的房产后,程某、李某琳为了不让行某得到全额的财产分配,伙同被告人李某国、李某光捏造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定。裁定生效后,李某国、李某光分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程某的债权。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了程某、李某琳等人捏造事实的情况。
法院认为,程某、李某琳等四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遂分别以虚假诉讼罪判处程某等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10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