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补助资金办理流程
第一条 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就业工作任务重、财力薄弱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调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的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资金管理。
第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大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包括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基层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和其他支出等。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补助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三条 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及享受低保家庭的适龄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含网络电商创业培训,下同)。五类人员可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可参加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专项职业能力证、培训合格证,下同)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三)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化解钢铁、煤炭、煤电、火电、水泥、平板玻璃、电焊铝等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及处置“僵尸企业”分流安置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分流安置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通过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 以下简称“政府购岗”)计划招聘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六条 岗位补贴。包括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基层岗位补贴。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长期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享受基层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通过“政府购岗”计划聘用的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对基层岗位聘用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基层岗位补贴。
第七条 就业见习补贴。享受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中专中职毕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发放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的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八条 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按规定进行实名制登记的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第九条 创业补贴。包括开业补贴、运营补贴和项目补助。对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学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下同)、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对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给予运营补贴。对大众创业优秀项目,给予一次性项目补助。
第十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就业创业证、培训合格证工本费等,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第十一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
第十二条 其他支出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符合中央及我省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
第十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四)发放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五)“三公”经费支出;(六)普惠金融专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补助资金,具体用途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