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06-13 浏览次数:

文号:国人口发[2007]78号 发布单位: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 日期:2007-08-31

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每人每年发给14640元的扶助金,独生子女伤、病残的夫妻每人每年发给8400元的扶助金。

发放对象

夫妻均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

申请条件及流程

申报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申报流程:1、本人提出申请。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4、地级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夫妻均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年发给1464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年发给84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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