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和范围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有就业创业愿望并积极求职创业的6类毕业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申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符合前述条件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的求职创业补贴,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中:
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是指通过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年度(即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毕业生。
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是指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认定,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中学籍注册为全日制高级工、预备技师的毕业生。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是指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毕业年度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其家庭成员与其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毕业生。
残疾毕业生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毕业生。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是指毕业年度内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毕业生。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是指该生在毕业年度为全省经县级扶贫部门认定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脱贫攻坚期间的已脱贫户毕业生)。
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是指毕业年度内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成员与其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毕业生。
特困人员毕业生是指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毕业年度内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毕业生,包括成年孤儿毕业生。
同时符合上述两种及以上情形的高校毕业生,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情形申报,不得重复享受。
二、发放原则和标准
1、申领发放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所在高校的统一安排,提出申请并认真如实完整填写《河南省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个人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就业创业证和申请对象资格证明(均为原件),于每年3月25日前提交所在高校就业部门。未离校高校毕业生持学生证或学籍证明可直接到高校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申办就业创业证,也可由高校就业部门集中代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申请办证的毕业生要精简程序,及时核发《就业创业证》。
1.低保家庭毕业生的资格证明为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以及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证明(如户籍证明)。
2.残疾毕业生的资格证明为申请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的资格证明为申请人在毕业年度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合同或相关证明(如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系统”查询并且加盖高校资助中心公章的查询结果页面清晰截图)。
4.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的资格证明为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相关证明。
5.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的资格证明为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或持有贫困户精准扶贫明白卡及相关证明,以及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证明(如户籍证明)。
6.特困人员毕业生的资格证明为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相关证明。
(二)高校初审与申报。各高校负责本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的组织申请、初审和申报工作,重点初审申请材料是否手续完备,证件齐全,对经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其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填写 《河南省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明细表》(附件2)和《汇总表》(附件3),于每年4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含个人申请材料、校内公示名单和补贴明细表、汇总表及其电子版)一次性分类统一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职能部门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高校的申报材料,并将申报材料中补贴明细表(附件2)以高校为单元及时分类发送同级教育、民政、扶贫、残联等职能部门予以审核。相关职能部门重点审核申请人资格并将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于每年4月25日前反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合格的资助人名单在部门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结束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核拨申请。
(五)资金支付与发放。对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的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资金,财政部门于每年5月底前支付到相关高校并将资金拨付文件通过同级教育部门发送至相关高校。高校应于每年6月25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获得资助的高校毕业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发放补贴统一采用转账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