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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决策公开制度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区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听取意见的结果作为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参照《湛河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确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第五条 征求公众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示,也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片、通告等形式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听取意见情况形成报告,报告中应提出明确结论性建议意见。
第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曹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