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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决策公开制度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湛河区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
为推进湛河区政务公开工作和法治政府建设,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结合湛河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公民或法人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做出决定的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三条 湛河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制定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预公开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制定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
(四)制定或者调整各类规划;
(五)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
(六)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八)行政区划变更方案;
(九)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十)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本部门职能确定,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