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南泰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MA3X94M7XJ |
法定代表人 |
王陆东 |
地址 |
河南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中段安康东村19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综执罚先告字﹝2021﹞第007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孙建伟:16040399007,叶克峰:16040399041 |
违法事实 |
河南泰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土方工程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没有取得工程建筑垃圾 核准文件及《平顶山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从事建筑垃圾 运输的单位(河南典实实业有限公司)运输。此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该行为属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违规行为。 |
主要证据材料 |
1、案件登记表 2、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3、询问笔录及照片。 4、工程渣土施工现场取证单据。 5、勘验笔录及照片。 6、送达地址确认书。 7、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平顶山银基王朝(银基誉府)四期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河南典实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渣土请运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
处罚依据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三条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叶克峰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河南泰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整改及处罚意见 |
处罚内容 |
责令河南泰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督促河南典实实业有限公司限期三日内自行清理所倾倒的工程渣土,对河南泰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以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3月1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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