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南新大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2MA442D805L(1-1) |
| 法定代表人 | 魏春花 |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长春路中原玉石城九楼913号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综执罚决字﹝2021﹞第026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孙建伟:16040399007,王治国:16040399065 |
| 违法事实 | 河南新大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利用机动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进行商业广告宣传活动 |
| 主要证据材料 | 1、案件登记表2、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3、询问笔录及照片4、现场取证照片。5、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 |
| 处罚依据 |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 适用裁量标准 | 《<平顶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四十四条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对利用机动车城市道路上进行商业宣传广告的相关违规事实予以认可,愿意接受处罚,并放弃一切陈述、申辩、复议的权利。 |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 集体讨论情况 | 同意依据《平顶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责令河南新大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立即拆除车体宣传广告,对河南新大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罚款。 |
| 处罚内容 | 责令立即拆除车体宣传广告,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罚款。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3月30日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