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瑞通液化气供应站作为燃气经营者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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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叶县瑞通液化气供应站法人张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22MA40BUAC85
法定代表人 张奎
地址 叶县任店镇后营村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城燃罚决字【2022】第010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孙建伟16040399007 杨亚培16040399159
违法事实 自2021年10月7日至2022年10月6日叶县瑞通液化气供应站职工周爱丽违规从事燃气充装经营活动、叶县瑞通液化气供应站作为燃气经营者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违规经营燃气总重量共计 12742.23 公斤,交易金额为 108309 元,其违法所得金额按涉案金额 0.3 元计算为 3822.7 元。 根据《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 瓶装燃气代客换气点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资格申请设立换气点;并符合相关设置条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 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从 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叶县瑞通液化气供应站 的行为属违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叶县瑞通液化气供应站 的违规行为属 轻微 。
主要证据材料 1、案件登记表 2、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3、案件移交情况说明、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 问笔录、瓶装燃气送气工证(复印件) 4、查封(扣押)决定书 平(湛)城查(扣)决字(2022〕第 005 号、查封(扣押)清单、立案通知书平(湛)城燃立字(2022) 第 010 号、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瓶装燃气送气工证(复 印件)、用工劳务合同(复印件)、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复印件) 5、《调查(询问)通知书》平(湛)城燃调(询)通(2022) 003 号,现场送达照片。 6、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用工劳务合同(复印件)、微信支 付交易明细证明统计 7、送达地址确认书。
处罚依据 处罚依据: 根据《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瓶装燃气代客换气点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资格申请设立换气点;并符合相关设置条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燃 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燃气经营者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 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燃气 20吨以下的。处罚标准:责 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 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叶县瑞通液化气供应站的违规行为属 轻微 。
适用裁量标准 《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集体讨论人员的意见和理由: 法律顾问丁小彪:“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依据《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 办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 处罚裁量标准: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 处罚对叶县瑞通液化气供应站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刘世奇:“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对叶县瑞通液 化气供应站作为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规行为案件,办理人员在办理该案件时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运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提出的处罚意见。” 李晓东:”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对叶县瑞通液 化气供应站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的处 罚意见。”邢帅鹏:“案件主办人、协办人对叶县瑞通液化气供应 站作为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 的处罚意见。”吴小静:“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张召辉:” 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依法对叶县瑞通液化气供应 站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的处罚意见。高艳娜:“同意办案人员对叶县瑞通液化气供应站不按照燃气经营 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意见”。贺大兵:“对叶县 瑞通液化气供应站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 的处罚意见。” 集体讨论结论性意见: 经讨论一致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 办人杨亚培依据《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城镇燃 气管理条例》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对叶县瑞通液化气供应站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处罚内容 责令叶县瑞通液化气供应站限期改正,对叶县瑞通液化气供应站作出如下行政罚款:处以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822.7元(大写:叁仟捌佰贰拾贰圆柒角)。
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12月6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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