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湛河区卫晓烧饼店,法人翼卫晓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45H36M8L |
法定代表人 |
翼卫晓 |
地址 |
平顶山市湛河区叶刘村161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城燃罚决字【2022】第01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孙建伟16040399007 吴鹏飞16040399157 |
违法事实 |
现查明,冀卫晓在平顶山市湛河区西苑综合市场卫晓烧饼店擅自 储存15公斤的钢瓶8个,其中2个是半罐,6个是满罐,5公斤1个是空罐。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 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规定;该行 为属违规行为。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一:冀卫晓询问笔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冀卫晓 的个人信息,及违规事实 ; 证据二:查封(扣押)决定书 平( 湛)城查(扣)决字(2022)第 005 号,《立案通知书》 平 ( 湛)城燃立字〔2022〕第 011 号。证明:依照法 定程序对冀卫晓违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事实依法立 案调查,并对涉案证物进行登记保存。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湛河区卫晓烧饼店实际经营者是冀卫 晓及该店的具体位置。 |
处罚依据 |
处罚依据: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 燃气的;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城 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 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造成事故的。处罚标准:对单位可以处6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罚款。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 相关证据。冀卫晓的违规行为属_ 严重 。 |
适用裁量标准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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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责令湛河区卫晓烧饼店经营者翼卫晓限期改正,对翼卫晓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0月26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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