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陶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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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陶三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河滨办事处陶寨村8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综执罚决字【2022】第002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孙建伟16040399007 王治国16040399065 |
违法事实 |
现查明,你(单位)自2021年8月11日至2022年1月,在沟刘村段沙河堤修复施工期间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经执法人员对湛河区河滨办事处沟刘村段沙河堤修复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测量,按现有地貌计算至沙河现状水面高程 61.50 米,除河堤修复需用土外,需清理多余土方量为 18138.4 立方。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 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的规定。你在沟刘村段沙河堤修复施工期间擅自设 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的行为属违规行为。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一:_陶三询问笔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证明当事人陶三的个人信息,及违规事实; 证据二:刘茂泉询问笔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证明当事人刘茂泉的个人信息,及沟刘村段沙河堤修复施工的事实; 证据三:沙河护堤承包合同(复印件)、两委会会议记录及照片(复印件)。 证明:证明当事人陶三与沟刘村村委会签订沙河护堤承包合同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附图。证明:除河堤修复需用土外,需清 理多余土方量为 18138.4 立方。 |
处罚依据 |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 3000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的;(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垃圾 10 立方米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陶三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的违规行为属 严重 |
适用裁量标准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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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责令陶三限期七日内自行清理除河堤修复需用土外,多余土方量(18138.4立方),对陶三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6月9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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