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兰光液化气站违规经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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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卫东区兰光液化气站、法人郑文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036807802658
法定代表人 郑文德
地址 平顶山市卫东区东高皇乡赵庄二组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城燃罚决字【2022】第005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孙建伟16040399007 王治国16040399065
违法事实 现查明,平顶山市卫东区兰光液化气站职工杨晓玲自自2022年3月24日至 2022 年6月21 日违规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平顶山市卫东区兰光液化气站作为燃 ,气经营者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违规经营燃气总重量 共计 14198.9 公斤,交易金额为 120691 元,其违法所得金额按涉案金额 10%计算 为 12069.1 元。根据《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依法取得燃 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资格申请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从事瓶装 燃气供应站应具备以下条件:(3)瓶装燃气供应站从业人员经燃气管理部门专 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对 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事 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 定;该行为属违规行为。
主要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1、案件登记表 2、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3、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送气奖励证明、燃气价格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复印件)。 4、燃气价格证明。 5、立案通知书平( 湛)城燃立字(2022)第 005号。 6、送达地址确认书。
处罚依据 根据《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资格申请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从事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具备以下条件:(3)瓶装燃气供应站从业人员经燃气管理部门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 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 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燃气经营者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 燃气20吨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8万元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平顶山市卫东区兰光液化气站的违规行为属_ 轻微 。
适用裁量标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集体讨论人员的意见和理由: 法律顾问丁小彪:“同意案 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王治国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 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 量标准: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对平顶 山市卫东区兰光液化气有限公司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刘世奇:“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王治国对平顶山市卫东区兰光液化气有限公司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案 案件办理人员在办理该案件时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运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提出的处罚意见。” 李晓东:”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王治国对平顶山市卫 东区兰光液化气有限公司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 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案的处罚意见。”邢帅鹏:“案件主办人、协办人对平顶山市卫东区兰光液化气有限公司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 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案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崔有: “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王治国对平顶山市卫东区兰光液化 气有限公司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 营的燃气案的处罚意见。”吴小静:“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 张召辉:”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王治国依法对平顶山市卫 东区兰光液化气有限公司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 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案的处罚意见。高艳娜:“同意办案人员对 平顶山市卫东区兰光液化气有限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意见”。贺大兵: “对平顶山市卫东区兰光液化气有限公司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案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 集体讨论结论性意见: 经讨论一致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 办人王治国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 办法》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城镇 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对平顶山市卫东区兰光液化 气有限公司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处罚内容 责令平顶山市卫东区兰光液化气站限期改正,对平顶山市卫东区兰光液化气 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 30000 元(大写:叁万圆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2069.1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7月1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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