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有限公司、法人杨国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111717754687 |
法定代表人 |
杨国语 |
地址 |
平顶山市湛河区黄河路地震台西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城燃罚决字【2023】第00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孙建伟:16040399007 杨亚培:16040399159 张志勇:16040399117 周培楠:16040399097 |
违法事实 |
现查明,2023年4月21日,平顶山市湛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对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有限公司位于黄河路中段路北液 化气供应站进行检查时发现以下安全问题:1、卸车臂跨 接线断裂 2、现场压力表未及时更换 3、现场未配备防爆 工具 4、现场压力表无限压红线 5、安全阀出口泄压管道 未引至室外高点排放 6、未配备便携式可燃气检测仪 7、 液化气储气罐罐体安全阀处于关闭状态 8、罐体阀门严重 漏气。并下达了《安全隐患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有限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对燃 气设施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存在安全隐患。该行 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 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 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规 定,属违法行为。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一:《行政处罚立案通知书》平( 湛)城燃立字[2023〕第 001号、《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 证据二:询问笔录、杨宏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 印件)、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证据三:《安全隐患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 有限公司整改汇报书。 |
处罚依据 |
根据《城 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 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 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 安全运行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 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 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 消除燃气安全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 条的行政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 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 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 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 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 为情形和处罚标准:2燃气经营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 维修和维护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构成一 般安全隐患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有限 公司的违规行为属轻微 。 |
适用裁量标准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参加讨论人员意见和理由:法律顾问丁小彪:“同意案件主 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参照《城 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 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对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有限公司所 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刘世奇:“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对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有限公司未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并存在安全隐患的违规行为,所做出的处罚意见,我认为案件办理人员在办理该案件时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运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提出的处罚意见。” 李晓东;”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对平顶山 市泰平液化气有限公司未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修 和维护,并存在安全隐患的违规行为;所作出的处罚意见。” 邢帅鹏:“案件主办人、协办人对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有限 公司未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存在安全 隐患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 张召辉:“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依法对平 有限公司去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存在安全隐患案的处罚意见。” 高艳娜:“同意办案人员对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有限公司未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存在安全隐患的处罚意见”。 贺大兵:“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对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有限公司未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存在安全隐患案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结论性意见: 经讨论一致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对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有限公司未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存在安全隐患案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
处罚内容 |
1.罚款2.限期改正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5月12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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