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法人王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130000104322610K |
法定代表人 |
王忠 |
地址 |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128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城罚决字(2023)第00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孙建伟 16040399007 吴鹏飞 16040399159 |
违法事实 |
2023年4月1日,湛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在湛河区和顺路与稻香路交叉口进行热力管道开挖施工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擅自扩大施工面积,未办理变更手续。对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进行调查。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一:《立案通知书》平(湛)城立字【2023】第00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平(湛)城责停(改)通字【2023】第032号。证据二:赵向兵询问笔录、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平顶山市城市道路挖掘(占用)申请表、示意图、挖掘城市道路申请书、城市道路开挖施工安全责任书、承诺书。证据三:现场取证照片。 |
处罚依据 |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经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未按照批准要求进行挖掘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适用裁量标准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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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1.罚款 2.限期改正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5月19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综合执法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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