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郏县亿通渣土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郭校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25MA45GUE90Y |
法定代表人 |
郭校军 |
地址 |
郏县广天乡杨庄村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城罚决字【2023】第006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孙建伟16040399007 杨亚培16040399159 |
违法事实 |
2023年5月13日晚,平顶山市湛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孙建伟、杨亚培在巡查时发现,车号为豫DA7215的建筑垃圾清运车,未经核准擅自在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稻香路国铁桥施工现场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经调查了解郏县亿通渣土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垃圾清运车辆豫DA7215,在没有取得建筑垃圾核准文件及《平顶山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该行为属违规行为,执法人员对该车辆暂扣,并进一步调查。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一: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立案通知书、平(湛)城立字【2023】第006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平(湛)城查(扣)决字【2023】第008号、调查(询问)通知书、平(湛)城调(询)通字【2023】第001号,证据二:《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平(湛)城调证通字【2023】第003号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平(湛)城调证通字【2023】第001号、平顶山市城市管理执法二大队调取证据材料回复。证据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委托书、营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证据三:郏县亿通渣土工程有限公司“减免处罚申请书”。 |
处罚依据 |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时携带建筑垃圾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反本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适用裁量标准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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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1.罚款 2.补办相关临时审批手续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6月5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综合执法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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