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南友信建设有限公司、法人杨耀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5817551557998 |
法定代表人 |
杨耀兵 |
地址 |
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黄华镇村水洼村委会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城罚决字【2023】第008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耿亚博16040316001 冯世宇16040316022 孙建伟16040399007 吴鹏飞16040399157 |
违法事实 |
2023年5月23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服务与安全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人员对河南友信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湛河区新华路与神马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金利大厦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项目信号司索工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信号司索工作业,存在重大 案情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该行为属违法行为。平顶山市湛河区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服务与安全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人员对河南友信建设有限公司下达了《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平湛住建责停[2023]4号。2023年6月12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该案件移交湛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并立案调查。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一:湛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交函、《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平湛住建责停[2023]4号、湛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建议书。 证据二:现场取证照片。 证据三:《立案通知书》平( 湛)城立字〔2023〕第008 号、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送达地址确认书、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现场勘验笔录。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生产经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第七项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裁量基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3 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并上岗作业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适用裁量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参加讨论人员意见和理由:法律顾问丁小彪:“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规定对河南友信建设有限公司所作出的:给予警告,停工整改,并处以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意见。” 刘世奇:“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对河南友信建设有限公司金利大厦项目施工现场信号司索工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从事建筑信号司索工作业案的违规行为,所做出的处罚意见,我认为案件办理人员在办理该案件时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运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提出的处罚意见。” 李晓东:“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对河南友信建设有限公司金利大厦项目施工现场信号司索工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从事建筑信号司索工作业案的违规行为;所作出的处罚意见。” 邢帅鹏:“案件主办人、协办人对河南友信建设有限公司金利大厦项目施工现场信号司索工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从事建筑信号司索工作业案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 吴小静:“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依法对河南友信建设有限公司金利大厦项目施工现场信号司索工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从事建筑信号司索工作业案的处罚意见。” 高艳娜:“同意办案人员对河南友信建设有限公司金利大厦项目施工现场信号司索工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从事建筑信号司索工作业案的处罚意见。” 贺大兵:“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对河南友信建设有限公司金利大厦项目施工现场信号司索工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从事建筑信号司索工作业案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 |
处罚内容 |
1.罚款 2.限期整改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7月6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综合执法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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