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豫港物流有限公司 法人卜超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3MA46XT6FXM |
法定代表人 |
卜超凡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与许南路交叉口向北500米路东辛南村6-9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城罚决字(2023)第010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孙建伟:16040399007 吴鹏飞:16040399157 杨亚培:16040399159 |
违法事实 |
2023年7月24日晚,平顶山市豫港物流有限公司建筑垃圾清运车辆豫DT1692,在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石庙村平顶山市绿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院内未经核准擅自处置运输建筑垃圾。该行为属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规行为。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一: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立案通知书 平(湛)城立字(2023)第10号、查封(扣押)决定书 平(湛)城查(扣)决字(2023)第014号、查封(扣押)物品清单。证据二:汤书国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据三:勘验笔录及照片。 |
处罚依据 |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时携带建筑垃圾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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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1.警告 2.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8月4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综合执法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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