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靳彬彬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
| 法定代表人 | |
| 地址 | 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宋寨村3号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城燃罚决字(2023)第005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孙建伟:16040399007 吴鹏飞:16040399157 杨亚培:16040399159 |
| 违法事实 | 2023年7月15日,靳彬彬驾驶车牌号为豫 DS829N的五菱面包车位在位于湛河区曹镇乡河岸李村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该行为属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六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和《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8号)第十一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禁止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规定”,该行为已经构成违法。 |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一: 立案通知书平(湛)城燃立字[2023]第 005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平(湛)城查(扣)决字[2023]第013号、查封(扣押)物品清单。证据二: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湛(南)行罚决字[2023]245号。 证据三:靳彬彬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四:现场取证照片。 |
| 处罚依据 |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六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
| 适用裁量标准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 集体讨论情况 | 法律顾问丁小彪:“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 鹏飞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对靳彬彬所作 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刘世奇:“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对当事人靳彬彬违规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一案,案件办理人员在办理该案件时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运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提出的处罚意见。” 李晓东:”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对靳彬彬违规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的处罚意见。” 李东欣:“案件主办人、协办人对靳彬彬违规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 张召辉:“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依法对靳彬彬违规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的处罚意见。” 高艳娜:“同意办案人员对靳彬彬违规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的处罚意见”。吴小静:“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依法对靳彬彬违规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的处罚意见。” 贺大兵:“对靳彬彬违规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 结论性意见: 经讨论一致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靳彬彬违规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意见。 |
| 处罚内容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9月15日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综合执法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