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向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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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向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五虎刘村5号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城燃罚决字【2023】第003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孙建伟16040399007 吴鹏飞16040399157
违法事实 2023年9月5日,平顶山市湛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孙建伟、吴鹏飞等执法人员同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民警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刘向培驾驶车牌号为豫DR318E的机动车辆在湛河区曹镇乡齐庄村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车牌号为豫DR318E的机动车辆内装有50公斤瓶装液化气罐6个,导气装置1套(导气泵1个,电子秤1个)等设施。执法人员对上述车辆及瓶装液化气罐进行了查封(扣押),并做进一步调查。
主要证据材料 证据一:立案通知书平(湛)城燃立字[2023]第003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平(湛)城查(扣)决字[2023]第015号、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证据二: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湛(南)行罚决字〔2023]370号。 证据三:刘向培身份证复印件、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询问笔录,陈素平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据四:现场取证照片。
处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六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 立案依据 规定。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8号)第十一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禁止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适用裁量标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法律顾问丁小彪:“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对刘向培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刘世奇:“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对当事人刘向培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一案,案件办理人员在办理该案件时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运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提出的处罚意见。李晓东:”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对刘向培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的处罚意见。” 高艳娜:“案件主办人、协办人对刘向培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 张召辉:“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依法对刘向培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的处罚意见。” 贺大兵:“对刘向培违规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 结论性意见:经讨论一致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刘向培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意见。
处罚内容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0月23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综合执法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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