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叶县瑞通液化气供应站 法人 张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22MA40BUAC85 |
法定代表人 |
张奎 |
地址 |
叶县任店镇后营村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城燃罚决字【2023】第004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孙建伟:16040399007 吴鹏飞:16040399157 |
违法事实 |
2023年7月15日,平顶山市湛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孙建伟、杨亚培等执法人员同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民警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靳彬彬驾驶车牌号为豫 DS829N的机动车辆在湛河区曹镇乡河岸李村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靳彬彬涉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调查时发现,涉案燃气的来源为位于河南省叶县任店镇后营村叶县瑞通液化气供应站。2023年9月22日,平顶山市湛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对位于河南省叶县任店镇后营村的叶县瑞通液化气供应站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平(湛)城燃调(询)通字(2023)第001号;2023年9月25日,叶县瑞通液化气供应站法定代表人张奎到我局就叶县瑞通液化气供应站涉嫌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一案配合调查。 |
主要证据材料 |
1.《调查(询问)通知书》平(湛)城燃调(询)通字(2023)第001号; 2.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3.《立案通知书》 平(湛) 城燃立字(2023)第 004号; 4.张奎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叶县瑞通液化气供应站营业执照(复印件)、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靳彬彬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复印件);5.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 6.叶县瑞通液化气供应站困难情况说明; 7.靳彬彬询问笔录(复印件)。 |
处罚依据 |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适用裁量标准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法律顾问丁小彪:“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对叶县瑞通液化气供应站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刘世奇:“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对叶县瑞通液化气供应站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一案在办理该案件时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运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提出的处罚意见。” 李晓东:”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对叶县瑞通液化气供应站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的处罚意见。”吴小静:“案件主办人、协办人对叶县瑞通液化气供应站 得当,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 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 张召辉:“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依法对叶县瑞通液化气供应站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的处罚意见。”高艳娜:“同意办案人员对叶县瑞通液化气供应站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的处罚意见”。 贺大兵:“对叶县瑞通液化气供应站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 结论性意见:经讨论一致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叶县瑞通液化气供应站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意见。 |
处罚内容 |
1 罚款 2 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29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综合执法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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