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红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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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杜红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平顶山市叶县任店镇前营村五组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城燃罚决字【2023】第007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孙建伟:16040399007 杨亚培16040399159
违法事实 2023年10月27日,杜红民驾驶车牌号为豫DM955L的机动车辆在湛河区北渡办事处石庙村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经调查,2022年4月26日至2023年10月25 日期间,杜红民在叶县万家液化气供应站违法充装燃气63次,总金额为67498元,按杜红民本人确认其进气价格为6.5元每公斤计算,杜红民购进燃气总量为:10384.31公斤,共约4776.78立方米(1公斤液化气约等于 460L,即0.46立方米)。依据杜红民本人确认其每公斤盈利1元计算,杜红民经营燃气违法所得为10384.31元。当事人杜红民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该行为属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材料 1.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2.立案通知书 平(湛)城燃立字(2023)第007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平(湛)城查(扣)决字(2023)第016号、查封(扣押)清单; 3.案件移送函 平(湛) 城移函字(2023)第005号 4.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湛(北)行罚决字(2023)495号; 5.杜红民身份证复印件、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询问笔录,马艳军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送达地址确认书; 6.现场取证照片。
处罚依据 根据《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8号)第十一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二款禁止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六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经营活动。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适用裁量标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法律顾问丁小彪:“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依据《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对杜红民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刘世奇:“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对当事人杜红民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一案,案件办理人员在办理该案件时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运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提出的处罚意见。” 李晓东:”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对杜红民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的处罚意见。” 高艳娜:“案件主办人、协办人对杜红民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 张召辉:“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依法对杜红民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的处罚意见。” 贺大兵:“对杜红民违规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当,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 结论性意见: 经讨论一致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杜红民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意见。
处罚内容 1 罚款 2 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2月5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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