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张连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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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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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平顶山市湛河区煤机厂家属院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城燃罚决字【2023】第002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孙建伟 16040399007 杨亚培 16040399159 |
违法事实 |
2023年7月4日,平顶山市湛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孙建伟、吴鹏飞等执法人员同湛河区姚孟派出所民警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张连法在湛河区姚电大道西段路南一杭州小笼包门面店内销售瓶装液化气。经现场询问,张连法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同公安民警在湛河区湛南路西段路北静果酒店西侧一处房屋内查获张连法存放的15公斤瓶装液化气罐26个,导气装置1套(导气枪2个,电子秤1个,电瓶1个),电动车1辆,三轮车1辆等设施。执法人员对上述车辆及瓶装液化气罐进行了查封(扣押),并做进一步调查。经调查,自2021年1月8日至2023年10月22日期间,张连法违法向刘猛、陈鹏、吴梅香、高东东、李春艳、谢俊祥、董振、陈文等商户销售瓶装燃气交易共计857笔,总金额为210299元,按当事人张连法确认其销售价格为8元每公斤计算,其本人违法销售瓶装燃气总量为:26287.375公斤(1公斤液化气约等于 460L,即0.46方,共约12092.1925立方米)。 |
主要证据材料 |
1.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2.立案通知书 平(湛)城燃立字(2023)第 002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平(湛)城查(扣)决字(2023)第011号、查封(扣押)清单; 3.案件移送审批表; 4.案件移送函平(湛)城移函字(2023)第 001号; 5.案件移送函 平(湛)城移函字(2023)第002号; 6.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湛(姚)行罚决字(2023)231号; 7.张连法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张连法手机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复印件)、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 8.张连法销售燃气用户刘猛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陈鹏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吴梅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高东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李春艳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谢俊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董振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陈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9.现场取证照片。 |
处罚依据 |
根据《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8号)第十一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禁止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规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六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经营活动。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适用裁量标准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当事人申请听证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法律顾问丁小彪:“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依据《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对张连法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刘世奇:“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对当事人张连法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一案,案件办理人员在办理该案件时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运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提出的处罚意见。” 吴小静:“案件主办人、协办人对张连法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 李晓东:”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对张连法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的处罚意见。”张召辉:“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依法对张连法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的处罚意见。” 高艳娜:“同意办案人员对张连法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的处罚意见”。 贺大兵:“对张连法违规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 |
处罚内容 |
1 罚款 2 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16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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