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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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 法人 任学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22MA40UGGM3D
法定代表人 任学坤
地址 叶县九龙街道办事处秦赵村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城燃罚决字【2022】第009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孙建伟 16040399007 杨亚培 16040399159
违法事实 现查明,丁卫星自2021年9月29日至2022年9月2 日间在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炬燃气站违规充装燃气29次, 交易金额共计278000元,依据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炬燃气 站销售给丁卫星的燃气价格每公斤6.3元,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炬燃气站违规经营燃气总量为44126.98公斤,按照叶 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进气销售证明每公斤的利润为 0.13元,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为5736.5元。根 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第四款: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 用于经营的燃气;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作为燃气经营者向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 该行为属违规行为
主要证据材料 1、案件登记表 2、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3、《调查(询问)通知书》平(湛)城燃调(询)通字(2022)第002号。 4、任学坤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戴合议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丁卫星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复印件)、戴合议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及照片。 5、《立案通知书》平(湛)城燃立字(2022)第009号 6、送达地址确认书 7、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与丁卫星的燃气交易证明。 8、丁卫星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复印件)、戴合议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处罚依据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适用裁量标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法律顾问丁小彪:“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对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刘世奇:“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对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作为燃气经营者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案的处罚建议,案件办理人员在办理该案件时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运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提出的处罚意见。” 李晓东:”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对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违规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案的处罚意见。”邢帅鹏:“案件主办人、协办人对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违规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案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吴小静:“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张召辉:”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依法对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违规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案的处罚意见。高艳娜:“同意办案人员对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意见”。贺大兵:“对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违规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案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 集体讨论结论性意见:经讨论一致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对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违规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案的行政处罚意见。
处罚内容 1 罚款 2 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12月9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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