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南中平银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 胡泽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063839700T(1-1) |
法定代表人 |
胡泽军 |
地址 |
平顶山市湛河区凌云路南段西侧(原化肥厂厂区大门口处)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综执罚决字【2021】第008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孙建伟 16040399007 叶克峰 16040399041 王治国 16040399065 |
违法事实 |
本机关于2021年3月1日对河南中平银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平顶山银基王朝(银基誉府)四期土石方工程发包人,河南泰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平顶山银基王朝(银基誉府)四期土石方工程承包人,将建筑垃圾交给没有取得工程建筑垃圾核准文件及《平顶山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河南典实实业有限公司)运输一事立案调查。经查,河南中平银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平顶山银基王朝(银基誉府)四期土石方工程发包人,将该工程承包给河南泰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泰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平顶山银基王朝(银基誉府)四期土石方工程承包人,将土方外运承包给没有取得工程建筑垃圾核准文件及《平顶山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河南典实实业有限公司)运输。该行为属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规行为。 |
主要证据材料 |
违规证据:1、案件登记表 2、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3、询问笔录及照片。4、工程渣土施工现场取证单据。5、勘验笔录及照片。6、送达地址确认书。7、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平顶山银基王朝(银基誉府)四期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
处罚依据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三条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第二十五条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法律顾问丁小彪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叶克峰对河南中平银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银基王朝(银基誉府)四期土石方工程发包人,河南泰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银基王朝(银基誉府)四期土石方工程承包人,河南典实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银基王朝(银基誉府)四期项目土方工程渣土外运项目承包人,擅自向湛河区河滨办事处辖区陶寨村北侧倾倒工程渣土,涉嫌存在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规行为的处罚意见. 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及意见: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叶克峰对河南中平银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存在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规行为的处罚意见。 结论意见: 同意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河南中平银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督促河南泰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期三日内自行清理擅自向湛河区河滨办事处辖区陶寨村北侧所倾倒工程渣土,对河南中平银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 |
处罚内容 |
1 罚款 2 补办相关临时审批手续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3月15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综合执法局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