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兴德烤鸭店随意倾倒泔水油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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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湛河区兴德烤鸭店 法人 闫国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2410411MA47RBX08X08E
法定代表人 闫国兴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九里山街道湛南路北湛南商住楼底层门面房自西乡向东第15间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综执罚决字【2021】第018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孙建伟 16040399007 王治国 16040399065
违法事实 2021年3月9日,平顶山市湛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接到湛河区环卫部门举报,称位于光明路与湛南路交叉口西路北商户平顶山市湛河区兴德烤鸭店向光明路与湛南路交叉口西侧路北排雨设施内倾倒泔水油渍,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查看,发现在位于位于光明路与湛南路交叉口西路北公交站牌处排雨设施被大量的油污所堵塞,并造成了路面污染,并进行拍照取证,执法人员对该违规行为进行了案件登记。
主要证据材料 1、案件登记表 2、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3、询问笔录及照片。 4、责令整改通知书。 5、勘验笔录及照片。 6、送达地址确认书。 7、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处罚依据 《平顶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适用裁量标准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之《平顶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法律顾问丁小彪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叶克峰对闫国兴(平顶山市湛河区兴德烤鸭店)向光明路与湛南路交叉口西侧路北排雨设施内多次倾倒泔水油渍,造成排雨设施油污堵塞严重,路面污染,该行为属随意将餐厨废弃物排入公共排水设施的违规行为的处罚意见。 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及意见: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叶克峰对闫国兴(平顶山市湛河区兴德烤鸭店),涉嫌存在随意将餐厨废弃物排入公共排水设施的违规行为的处罚意见。 结论意见:同意依据《平顶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闫国兴(平顶山市湛河区兴德烤鸭店)限期三日内自行清理向光明路与湛南路交叉口西侧路北排雨设施内倾倒的泔水油渍,清洗油渍污染路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大写:贰千元整)罚款。
处罚内容 1 罚款 2 限期清理
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4月2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综合执法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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