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南大乘置业有限公司 法人 霍冠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66597167XE |
法定代表人 |
霍冠壹 |
地址 |
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与神马大道交叉口向南200米路西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孙建伟 16040399007 王治国 16040399065 |
违法事实 |
2021年5月18日,平顶山市湛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孙建伟、王治国等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在位于轻工路东段路南大乘领仕馆二期项目在没有取得建筑工程垃圾核准文件及《平顶山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的情况下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对现场施工机械进行了现场查封证据保存。执法人员对该违规行为进行了案 件登记。 |
主要证据材料 |
1、案件登记表 2、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3、询问笔录及照片。 4、工程渣土施工现场取证单据。 5、工程渣土车辆信息。 6、勘验笔录及照片。 7、送达地址确认书。 8、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处罚依据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第一款 |
适用裁量标准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五条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法律顾问丁小彪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王治国对河南大乘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轻工路东段路南,大乘领仕馆二期项目工程在没有取得建筑工程垃圾核准文件 3716 及《平顶山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建筑工程渣土排放。涉嫌存在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违规行为的处罚意见。 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及意见: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王治国,对河南大乘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轻工路东段路南,大乘领仕馆二期项目工程在没有取得建筑工程垃圾核准文件及《平顶山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擅自进行建筑工程渣土排放,涉嫌存在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违规行为的处罚意见。 结论意见:同意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河南大乘置业有限公司停止排放建筑垃圾,补办排放、清运手续。对河南大乘置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罚款。 |
处罚内容 |
1 罚款 2 补办相关临时审批手续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5月24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综合执法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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