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鑫润清运有限公司运输建筑垃圾未采取包扎覆盖等措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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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鑫润清运有限公司 法人 胡志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00MA46MWYA5K
法定代表人 胡志立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市辖区开发一 路与神马大道交叉口西100米路北伍零捌快捷宾馆后院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综执罚决字【2021】第03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孙建伟 16040399007 王治国 16040399065
违法事实 2021年5)月21日,平顶山市湛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孙建伟、王治国等执法去人员巡查发现,位于湛河区凌云路南段车牌号为冀D7H035 运输建筑工程渣土车辆,在运输建筑工程 渣土过程中没有进行包扎、 密封、覆盖,涉嫌存在建筑渣土散落、 飞扬、泄露等违规行为,执法人员对该违规行为进行了案件登记。
主要证据材料 1、案件登记表 2、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3、询问笔录及照片。 4、工程渣土车辆信息。 5、勘验笔录及照片。 7、送达地址确认书。 8、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使用废渣备案证明、报备申请书、石渣运输备案证明。
处罚依据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适用裁量标准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法律顾问丁小彪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王治国对平顶山市鑫润清运有限公司牌号为冀 D7H035 运输建筑工程渣土车辆,在位于湛河区凌云路南段运输建筑工程渣土过程中没有进行包扎、密封、覆盖,涉嫌存在建筑渣土散落、飞扬、泄露等违规行为一事的处罚意见。 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及意见: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王治国,对平顶山市鑫润清运有限公司牌号为冀 D7H035运输建筑工程渣土车辆,在位于湛河区凌云路南段运输建筑工程渣土过程中没有进行包扎、密封、覆盖,涉嫌存在建筑渣土散落、飞扬、泄露等违规行为的处罚意见。 结论意见:同意依据依据《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平顶山市鑫润清运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对平顶山市鑫润清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处罚内容 1 罚款 2 补办相关临时审批手续
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5月27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综合执法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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