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杜红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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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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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河南省叶县任店镇前营村五组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城燃罚决字【2021】第033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孙建伟 16040399007 王治国 16040399065 |
违法事实 |
本机关于2021年8月22日对杜红民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违规利用机动车辆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一事立案调查。经查,杜红民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1年6月份开始利用机动车辆违规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2021年8月21日,在平顶山市湛河区河滨办事处辖区湾李村利用机动车辆违规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时被举报查处。截至 2021年8月31日共违法盈利3000元。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有关规定。”《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及其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禁止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规定。”杜红民利用机动车辆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属违规行为。 |
主要证据材料 |
1、案件登记表 2、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3、询问笔录及照片。 4、现场取证单据 5、送达地址确认书。 6、身份证(复印件)、行车证(复印件)。 |
处罚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十一条第二款 |
适用裁量标准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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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1 罚款 2 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月25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综合执法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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