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娄婷渣土清运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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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娄婷渣土清运服务有限公司 法人娄要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11MA46TNTK9U
法定代表人 娄要亭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黄河路中段立交桥西300米路北华逸宾馆四楼东户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综执罚决字【2021】第034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孙建伟 16040399007 王治国 16040399065
违法事实 2021年9月13日,平顶山市湛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接到荆山办事处工作人员举报称有人乱倒建筑垃圾,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发现车牌号豫D·UA830建筑渣土车辆在位于开源路南段路西的一处违规的建筑垃圾倾倒地点倾倒建筑垃圾,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辆进行证据保存,停放在湛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违章处理中心院内。经了解,该车辆为平顶山市娄婷渣土清运服务有限公司挂靠车辆。2021年9月13日执法人员对平顶山市娄婷渣土清运服务有限公司违规行为进行了案件登记。
主要证据材料 1、案件登记表 2、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3、询问笔录及照片。 4、行政执法取证单据证据单。 5、勘验笔录及照片。 6、送达地址确认书。 7、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处罚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四条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法律顾问丁小彪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王治国对平顶山市娄婷渣土清运服务有限公司挂靠车辆豫D·UA830建筑渣土车辆,涉嫌存在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规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同意案件办理人员的处罚意见. 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及意见: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王治国对平顶山市娄婷渣土清运服务有限公司挂靠车辆豫D·UA830建筑渣土车辆,于2021年9月13日在开源路南段路西的一处违规的建筑垃圾倾倒地点倾倒建筑垃圾,涉嫌存在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规行为的处罚意见。 结论意见: 同意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平顶山市娄婷渣土清运服务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对平顶山市娄婷渣土清运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罚款。
处罚内容 1 罚款 2 补办相关临时审批手续
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9月16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综合执法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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