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有限公司第二供应站 法人 杨宏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113450699519 |
法定代表人 |
杨宏超 |
地址 |
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平桐路沙河大桥南100米路西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城燃罚决字【2022】第00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孙建伟 16040399007 王治国 16040399065 |
违法事实 |
你(单位)于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实施了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大黄庄村民苑朋举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行为,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之规定,本机关于_2022年1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有限公司(第二供应站)自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违规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大黄庄村民苑朋举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总重量共计1.062吨,交易金额为7967元。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六)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该行为属违规行为。 |
主要证据材料 |
1、案件登记表 2、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3、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河南省燃气行业实训师证(复印件)、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复印件)。4、燃气价格证明。5、立案通知书平 (湛)城燃立字(2022) 第001号。6、送达地址确认书。 |
处罚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六款 |
适用裁量标准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刘世奇:“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王治国对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有限公司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案案件办理人员在办理该案件时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运用 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提出的处罚意见。” 李晓东:”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王治国对平顶山市泰 平液化气有限公司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案的处罚意见。”邢帅鹏:“案件主办人、协办人 对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有限公司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案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郭禄林:“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王治国对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有限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意见。”崔有:“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王治国对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有限公司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案的处罚意见。”吴小静:“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张召辉:”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王治国依法对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有限公司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案的处罚意见。高艳娜:“同意办案人员对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有限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意见”。贺大兵:“对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有限公司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案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 集体讨论结论性意见:经讨论一致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王治国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 办法》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城镇 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对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有限 公司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
处罚内容 |
1 罚款 2 责令限期改正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3月7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综合执法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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