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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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 法人 任学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22MA40UGGM3D
法定代表人 任学坤
地址 叶县九龙街道办事处秦赵村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城燃罚决字【2022】第002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孙建伟 16040399007 王治国 16040399065
违法事实 2022年3月16日晚,平顶山市湛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同湛河公安分局民警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路保成在其住处湛河区北渡镇北渡村11号擅自储存灌装燃气,经调查发现路保成为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职工。经调查,自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作为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经营燃气总重量共计1.609吨,交易金额为13678元。根据《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资格申请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从事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具备以下条件:(3)瓶装燃气供应站从业人员经燃气管理部门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燃 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该行为属违规行为
主要证据材料 1、案件登记表 2、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3、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复印件)。 4、燃气价格证明。 5、立案通知书平(湛)城燃立字(2022) 第 002号。 6、送达地址确认书。
处罚依据 《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适用裁量标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法律顾问丁小彪:“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王治国依据《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对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刘世奇:“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王治国对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作为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规行为案件,办理人员在办理该案件时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运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提出的处罚意见。” 李晓东:”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王治国对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的处罚意见。”邢帅鹏:“案件主办人、协办人对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作为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 的处罚意见。”郭禄林:“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王治国对 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意见。”吴小静:“同意办 案人员的处罚意见。”崔有:“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王治 国对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 气经营活动的违规行为案件的处罚意见。”张召辉:”同意案件主办 人孙建伟,协办人王治国依法对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的处罚意见。高艳娜:“同意办案人员对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意见”。贺大兵:“对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 集体讨论结论性意见:经讨论一致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王治国依据《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对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处罚内容 1 罚款 2 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3月28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综合执法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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