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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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有限公司 法人 杨国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111717754687
法定代表人 杨国语
地址 市湛河区新南环路地震台西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城燃罚决字【2022】第004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孙建伟 16040399007 王治国 16040399065
违法事实 2022年5月9日,平顶山市湛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接到湛河区黄河路中段路南西铁炉村疫情卡点值守人员发现有人违法进行燃气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并查扣违规钢瓶7个,送气电动三轮车一辆。经调查,当事人葛鹏飞为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有限公司职工,根据《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资格申请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从事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具备以下条件:(3)瓶装燃气供应站从业人员经燃气管理部门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有限公司作为燃气经营者,该公司职工未经燃气管理部门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该行为 属违规行为。
主要证据材料 1、案件登记表 2、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3、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作协议(复印件)、河南省燃气行业运行维护、抢险抢修人员实操实习、考核档案(复印件)、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复印件)。 4、燃气价格证明。 5、立案通知书平(湛)城燃立字(2022)第 004号。 6、送达地址确认书。
处罚依据 《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适用裁量标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法律顾问丁小彪:“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王治国依据《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对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有限公司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刘世奇:“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王治国对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 有限公司作为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规行为案件,办理人员在办理该案件时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运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提出的处罚意见。” 李晓东:”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王治国对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的处罚意见。”邢帅鹏:“案件主办人、协办人对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作为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郭禄林:“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王治国对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有限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意见。”吴小静:“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崔有:“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王治国对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有限公司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规行为案件的处罚意见。”张召辉:”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王治国依法对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的处罚意见。高艳娜:“同意办案人员对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有限公司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意见”。贺大兵:“对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有限公司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 集体讨论结论性意见:经讨论一致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王治国依据《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对平顶山市泰平 液化气有限公司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处罚内容 1 罚款 2 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6月15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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