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李二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
| 法定代表人 | |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李乡宦村135号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城燃罚决字【2022】第011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孙建伟 16040399007 杨亚培 16040399159 |
| 违法事实 | 2022年12月15日晚,湛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在平顶山市湛河区姚孟村驾驶机动车牌号为豫DD12385 车身为白色的面包车违规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车内装有50公斤燃气瓶5个(3个满罐、2个空罐)。另在当事人李二水家中查获50公斤燃气瓶3个(空罐),15公斤燃气瓶11个(8个空罐、3个满罐),5公斤燃气瓶2个(空罐)。执法人员对上述车辆及上述钢瓶进行了查封扣押,并进行进一步调查。 |
| 主要证据材料 | 1、案件登记表 2、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3、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豫DD12385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李二水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收据(李二水营燃气的账目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复印件)。 5、立案通知书平(湛) 城燃立字(2022)第 011号及送达回证、查封(扣押)决定书平(湛)城查(扣)决字(2022)第006号、送达回证及查封(扣押)清单、送达地址确认书。 6、李二水提交申请(原件)。 |
| 处罚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 适用裁量标准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 集体讨论情况 | 法律顾问丁小彪:“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依据《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对李二水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刘世奇:“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对李二水违规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规行为,案件办理人员在办理该案件时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运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提出的处罚意见。” 李晓东:”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对李二水违规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的处罚意见。” 邢帅鹏:“案件主办人、协办人对李二水违规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案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罚 意见。” 张召辉:“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依法对李二水违规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的处罚意见。” 高艳娜:“同意办案人员对李二水违规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的处罚意见”。 贺大兵:“对李二水违规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集体讨论结论性意见: 经讨论一致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根据《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李二水违规从事 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意见。 |
| 处罚内容 | 1 罚款 2 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3月1日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综合执法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