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黄土裸露未采取覆盖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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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河南龙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581096793307J
法定代表人 李虎军
地址 林州市原康富康大道1号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城罚决字【2024】第002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孙建伟 16040399007 杨亚培 16040399159
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4年4月29日对对河南龙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湛河区黄河路与西环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北承建的中国石化加油站项目施工现场黄土裸露未采取覆盖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2024年4月15日,位于湛河区黄河路与西环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北中国石化加油站项目施工现场存在黄土裸露未采取覆盖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该项目施工单位河南龙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黄土裸露未采取覆盖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情况属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生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该行为属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材料 1.平顶山市湛河区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通知平湛控尘办(2024)15号; 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平(湛)城责停(改)通字(2024)第026号; 3.调查(询问)通知书平(湛)城调(询)通字(2024)第003号; 4.现场取证照片、询问笔录、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6.立案通知书平(湛) 城立字(2024)第 002号; 7.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 8.现场检查(勘验) 笔录; 9.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平顶山石油分公司黄河西路加油站新建工程工程施工二标段施工合同、营业执 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书。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适用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法律顾问丁小彪:“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的行政处罚对河南龙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刘世奇:“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对河南龙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土裸露未采取覆盖等有效防尘降尘案,案件办理人员在办理该案件时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运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提出的处罚意见。” 李晓东:“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对河南龙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土裸露未采取覆盖等有效防尘降尘案的处罚意见。” 邢帅鹏:“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对河南龙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土裸露未采取覆盖等有效防尘降尘案的处罚意见。” 高艳娜:“同意案件主办人、协办人对河南龙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土裸露未采取覆盖等有效防尘降尘案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 张召辉:“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依法对河南龙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土裸露未采取覆盖等有效防尘降尘案的处罚意见。” 吴小静:“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依法对河南龙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土裸露未采取覆盖等有效防尘降尘案的处罚意见。” 贺大兵:“对河南龙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土裸露未采取覆盖等有效防尘降尘案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 结论性意见:经讨论一致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的行政处罚对河南龙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处罚内容 1 罚款 2 责令限期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5月16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综合执法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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