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南省耀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1000675648987 |
法定代表人 |
胡继松 |
地址 |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与东风南路交叉口绿地原盛国际1号楼A座7楼724室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城罚决字【2024】第006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孙建伟 16040399007 吴鹏飞 16040399157 |
违法事实 |
本机关于2024年5月11日,对河南耀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凌云路与湛南路交叉口承建的银基王朝三期项目施工道路干燥积尘,车辆带尘上路,存在扬尘隐患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2024年5月7日平顶山市控尘办督导检查发现位于凌云路与湛南路交叉口银基王朝三期项目施工道路干燥积尘,车辆带尘上路,存在扬尘隐患的问题情况属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该行为属施工单位未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行为。 |
主要证据材料 |
1.平顶山市湛河区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交办通知平湛控尘办(2024)21号;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平(湛)城责停(改)通字(2024)第 036号; 4.调查(询问)通知书平(湛)城调(询)通字(2024)第008号; 5.现场取证照片、询问笔录、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7.立案通知书 平(湛) 城立字(2024) 第 006号; 8.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 9.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10.(河南耀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开户许可证。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法律顾问丁小彪:“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对河南耀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刘世奇:“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依法对河南耀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承建的银基王朝三期项目,施工道路干燥积尘未采取洒水抑尘、车辆带尘上路未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在办理该案件时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运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提出的处罚意见。” 李晓东:“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依法对河南耀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承建的银基王朝三期项目,施工道路干燥积尘未采取洒水抑尘、车辆带尘上路未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的处罚意见。” 邢帅鹏:“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依法对河南耀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承建的银基王朝三期项目,施工道路干燥积尘未采取洒水抑尘、车辆带尘上路未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的处罚意见。” 高艳娜:“案件主办人、协办人对河南耀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承建的银基王朝三期项目,施工道路干燥积尘未采取洒水抑尘、车辆带尘上路未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 张召辉:“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依法对河南耀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承建的银基王朝三期项目,施工道路干燥积尘未采取洒水抑尘、车辆带尘上路未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的处罚意见。” 吴小静:“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依法对河南耀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承建的银基王朝三期项目,施工道路干燥积尘未采取洒水抑尘、车辆带尘上路未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的处罚意见。” 结论性意见: 经讨论一致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河南耀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承建的银基王朝三期项目,施工道路干燥积尘未采取洒水抑尘、车辆带尘上路未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的行政处罚意见。 |
处罚内容 |
1 罚款 2 责令改正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6月3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综合执法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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