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未采取湿法作业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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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河南泰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00MA3X94M7XJ
法定代表人 王陆东
地址 平顶山市湛河区姚店大道中段安康东村19号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城罚决字【2024】第00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孙建伟 16040399007 吴鹏飞 16040399157
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4年4月16日对河南泰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平顶山市传染病医院扩建项目土石方施工现场未采取湿法作业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2024年4月15日,平顶山市湛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接到湛河区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交办事项,位于湛河区西环路河南泰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平顶山市传染病医院扩建项目土石方施工现场未采取湿法作业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发现两台大型工程机械车辆正在施工作业,未采取湿法作业造成周围尘土飞扬;该项目工地渣土清运车辆未进行清洗上路造成路面泥水横流。执法人员责令现场施工负责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该行为属施工单位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材料 1.平顶山市湛河区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交办通知平湛控尘办(2024)14号; 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平(湛)城责停(改)通字(2024)第 025号; 3.调查(询问)通知书平(湛)城调(询)通字(2024)第 002号; 4.现场取证照片、询问笔录、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6.立案通知书平(湛)城立字(2024)第001号; 7.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 8.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9.(河南泰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开户许可证。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适用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法律顾问丁小彪:“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对河南泰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刘世奇:“当前我市扬尘污染严重,控尘任务艰巨,针对扬尘污染案件要严肃处理。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依法对河南泰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建的平顶山市传染病医院扩建项目土石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现场未采取湿法作业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在办理该案件时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运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提出的处罚意见。” 李晓东:“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依法对河南泰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建的平顶山市传染病医院扩建项目土石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现场未采取湿法作业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的处罚意 见。” 邢帅鹏:“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依法对河南泰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建的平顶山市传染病医院扩建项目土石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现场未采取湿法作业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的处罚意见。” 高艳娜:“案件主办人、协办人对河南泰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建的平顶山市传染病医院扩建项目土石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现场未采取湿法作业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 张召辉:“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依法对河南泰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建的平顶山市传染病医院扩建项目土石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现场未采取湿法作业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的处罚意见。” 吴小静:“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依法对河南泰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建的平顶山市传染病医院扩建项目土石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现场未采取湿法作业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意见。” 结论性意见:经讨论一致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河南泰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建的平顶山市传染病医院扩建项目,在土石方工程施工过程中现场未采取湿法作业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的行政处罚意见。
处罚内容 1 罚款 2 责令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5月14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综合执法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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