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瑞清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来源: 浏览次数: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瑞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汴城5号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城燃罚决字【2024】第010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孙建伟 16040399007 杨亚培 16040399159
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4年6月19日,对张瑞清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2024年6月13日,平顶山市湛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孙建伟、吴鹏飞等执法人员巡查中发现位于湛河区汴城村西侧院内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弃置场负责人张瑞清未办理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相关手续的行为问题情况属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该行为属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材料 证据一:调查(询问)通知书平(湛)城调(询)通字〔2024]第 014号,询问笔录。 证明:依照法定程序,张瑞清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配合调查询问,并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证据二: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立案通知书平(湛)城立字〔2024]第010号。 证明: 依照法定程序,对张瑞清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一事立案调查。 证据三:身份证(复印件)、汴城村第五村民组废弃土坑租赁协议、汴城村第五村民组废弃土坑转让协议、钱款收条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 证明: 张瑞清个人身份信息,张瑞清取得废弃土坑租赁使用的证明,确认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证据四:现场取证照片。
处罚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适用裁量标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1警告 2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7月4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综合执法局
备注
【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