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湛河区锅来锅往餐饮服务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CQ5L875Q |
法定代表人 |
李志卫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九里山街道湛南路北湛南商住楼第层门面自西向东第五间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城罚决字【2024】第012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孙建伟 16040399007 吴鹏飞 16040399157 |
违法事实 |
2024年6月24日,平顶山市湛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接群众举报位于湛河区光明路与湛南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北有人擅自向城市雨水管网里倾倒泔水,路面被油污污染,造成路人摔倒摔伤。我局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经执法人员多天蹲点排查,收集掌握证据居,发现平顶山市湛河区锅来锅往餐饮服务店员工擅自将厨余余垃圾倾倒于城市雨水管网内,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录像、拍照取证,并做进一步调查。 |
主要证据材料 |
1.调查(询问)通知书平(湛)城调(询)通字[2024]第 028号; 2. 现场取证照片、 询问笔录; 3.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4. 立案通知书平 (湛) 城立字(2024)第 012号; 5. 送达地址及方式 式确认书; 6. 身份证(复印 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裁量标准第三条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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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7月31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综合执法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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