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瑞鼎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伟伦双语学校项目施工现场未采取湿法作业案

来源: 浏览次数:
行政相对人名称 林州瑞鼎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581MA481EL41W
法定代表人 宁邵阳
地址 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建筑总部大厦E021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城罚决字【2024】第014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孙建伟 16040399007 吴鹏飞 16040399157
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4年7月31日,对林州瑞鼎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湛南路与开源路交叉口向东150米路南承建的伟伦双语学校项目施工现场大面积黄土和沙堆裸露未覆盖,非移动机械施工未采取湿法作业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2024年7月3日,区生态环境局对伟伦双语学校项目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时发现,该项目工地大面积黄土和沙堆裸露未覆盖,非移动机械施工未采取湿法作业的问题”情况属实。
主要证据材料 1.平顶山市湛河区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交办通知平湛控尘办(2024)39号; 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平(湛)城责停(改)通字(2024)第060号; 3.调查(询问)通知书平(湛)城调(询)通字(2024)第 025号; 4.现场取证照片、询问笔录、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6.立案通知书平(湛)城立字(2024)第 014号; 7.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 8.(林州瑞鼎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9.减免处罚申请书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
适用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法律顾问丁小彪:“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对林州瑞鼎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刘世奇:“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依法对林州瑞鼎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湛南路与开源路交叉口向东150米路南伟伦双语学校项目施工现场大面积黄土和沙堆裸露未覆盖,非移动机械施工未采取湿法作业的问题,在办理该案件时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运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提出的处罚意见。” 李晓东:”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依法对林州瑞鼎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湛南路与开源路交叉口向东 150米路南伟伦双语学校项目施工现场大面积黄土和沙堆裸露未覆盖,非移动机械施工未采取湿法作业案的处罚意见。” 高艳娜:“案件主办人、协办人对林州瑞鼎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湛南路与开源路交叉口向东150米路南伟伦双语学校项目施工现场大面积黄土和沙堆裸露未覆盖,非移动机械施工未采取湿法作业案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 张召辉:“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依法对对林州瑞鼎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湛南路与开源路交叉口向东 150米路南伟伦双语学校项目施工现场大面积黄土和沙堆裸露未覆盖,非移动机械施工未采取湿法作业案的处罚意见。” 吴小静:“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依法对林州瑞鼎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湛南路与开源路交叉口向东150米路南伟伦双语学校项目施工现场大面积黄土和沙堆裸露未覆盖,非移动机械施工未采取湿法作业案的处罚意见。” 结论性意见:经讨论一致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林州瑞鼎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湛南路与开源路交叉口向东150米路南承建的伟伦双语学校项目施工现场大面积黄土和沙堆裸露未覆盖,非移动机械施工未采取湿法作业案的行政处罚意见。
处罚内容 1、责令立即改正 2、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8月16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综合执法局
备注
【附件下载】: |||